【走基层・回访】既要献石油 也要献效益

现行宪法第2条第3款在表述直接民主时加上了依照法律规定这个限定词,强调依法律途径参与国家治理,就是要防止多元中蕴含破坏法制、无组织化倾向的大民主形式。

重构审批改革政策试验程序并设立专业化的行政机构,是有效提升审批改革试验科学性与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途径。(一)重构法治化的审批改革政策试验程序 已有研究表明,我国政策试验机制的各个阶段,从确定试验方案、试验区域,到试验评估、复制推广,都是高度政治化的过程,试验过程中的科学理念与法治要素较为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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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改革与事中事后监管工具的试验创新,也呈现出紧密互动与相互依附的嵌套关系。就此而言,政策试验及其程序的全面法治化,尤其是试验评估、公众参与、复制推广等程序装置的法治化,是政策试验结论真实以及试验成果变现的重要保证。就长期制度建设而言,创新容错机制的规则架构及其激励效果尚未达到预期,主要原因在于,创新容错的政治判断标准与形式法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首先,行政审批改革政策试验机制的中央统筹转型,直接反映在组织机构形态的变化上。1995年,深圳市将分散于诸多政府部门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集中至一处,首创了专业性的联合审批服务中心,这可视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验的制度雏形。

与此同时,围绕行政审批领域的创新政策,地方政府之间亦展开了频繁的政策学习与自主交流活动。(二)行政审批改革政策试验的中央统筹转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国务院继续通过减量式改革手段直接削减审批项目数量,但减量式改革发挥作用的空间正不断缩小,行政审批改革的重心开始发生转变,中央正式借助推行放管服改革,更为精细化、系统性地部署大量的审批改革试验事项,试验式改革在各类改革举措中的比重得以显著提升。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逐步实现了国家治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理直气壮地在《宪法》总纲条文中写上了党的领导。这一标志性历史文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总结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确认了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成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建国纲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大政方针,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为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执政、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任务并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宪制依据。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刚刚就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创新性实践和历史性成就 以党的十八大为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根本理据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开辟和拓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性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越来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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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在局部地区的依宪执政实践,为未来在全国范围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创造了宝贵经验。可见,进入新世纪以来,宪法修改更加聚焦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完善,以充分发挥宪法推动政治文明进步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三是坚持科学修宪,搞宪法是搞科学。在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反映了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丰富了社会主义文明内涵和文明形态;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范畴,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系和爱国统一战线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习近平指出: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看,比较好地处理了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关系,贯彻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当然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当然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满自信、坚定不移。要坚持守正创新,加快健全和完善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

2018年宪法修正案把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入宪,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不断创新发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又一次历史性飞跃,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恰如习近平所精辟指出的,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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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修改要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国家之所以需要总章程,乃是因为:第一,宪法是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所坚持的各项基本原则在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四) 宪法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纲领和宣言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二) 1993年修宪,确认经济体制改革成果,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化改革 1988年宪法修正案公布施行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加速推进,并促进了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日新月异。所谓纲领,一般是指国家、政党、团体为说明其政治目标、政治理念或对重大政治问题表明其立场和态度而发表的文件,通常冠以宣言宪章纲领纲要之名。三是现行宪法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党通过行使宪法规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而实现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等的全面领导,从而在宪法实践中实现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和党自身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三) 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我国宪法最鲜明的特征就是确认和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使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法理。

习近平强调指出: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为了确保权力属于人民、权力为人民服务,就要有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职权的程序,同时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

这部宪法实事求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夯实了党在新时期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宪制基石。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

与此相适应,对相关宪法条文作了相应修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键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

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正是要分发挥总章程在治国安邦、治国理政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到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敬畏宪法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领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用宪法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指导地位,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 把宪法作为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活动准则 这是依宪的本义所在。

(三)1999年修宪,确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确立邓小平理论为国家指导思想,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 1999年,在世纪之交,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

第二,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把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宪法,有利于推进社会保障法治化,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宪法对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追忆和自信,对各族人民革命、建设、改革的艰苦奋斗历程和成果的叙说和确认,对国内阶级关系、民族关系、政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的陈述和规定,对国家领导核心、指导思想、经济基础、国家政权、民主法治等的陈述和规定,对国家所处发展阶段、未来发展方向、当前发展任务、对外基本关系、社会主义道路、全面现代化奋斗目标等的陈述和规定,正是向世人发出的中国之声。

第五,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是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充分发挥宪法重要作用的根本保证,也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的根本保证。1975年《宪法》分别在序言和正文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有了宪法这个总章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民主高效有序运转,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器也才能相互衔接、自成一体。其中,序言的修改主要包括:明确宣布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体现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科学认知;宣布国家坚持改革开放,把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内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完整体现于根本法之中,为改革开放夯实宪法根基;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凸显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及其与民主政治发展的关系,同时使民主、文明建设目标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与可能相适应;宣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把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表达得更为全面完整。相应地,将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机构组织法、程序法就是这种章程,而位于法律体系顶端的宪法则是国家的总章程。第二,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这体现了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道路规定性和方向确定性。

要贯彻落实宪法规定,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正文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第一,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属性和领导地位。

建立适合本国国情和实际的宪法制度,走新中国自主的宪法道路,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取得成功的诀窍所在。(一) 1988年修宪,确认经济制度创新成果,推进经济改革发展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首次以宪法修正案方式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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